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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班兵制度的运作机制




张楠林




班兵制度的实质是绿营兵制“抽调”兵丁应征制度的常态化,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制度性问题。清朝不断尝试对班兵制度进行调整,其中班兵的粮饷待遇在雍正、乾隆等朝之后已有大幅度提升,完全脱离了“无添兵增饷”的制度构想。班兵“不准在台募补”其实是绿营兵战时“抽调”制度的惯例,并非一项只针对台湾民众的特殊规定,只因当时台湾根深蒂固的“各分气类”社会问题而难以骤然变更。




作者张楠林,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北路1号院,邮编100101





清朝在康熙年间平定台湾后,决定从福建各绿营中抽调一部分精兵驻守台湾,每三年一换班。这是清朝在边疆地区首次实行抽调绿营兵驻守、定期进行换防的体制,并一直沿用至清末,被称为班兵制度,学界对此已有不少研究。许雪姬较全面地梳理了班兵的成立、配渡与换班、兵种和职责等内容。余光弘则重点论述了班兵制度得以施行的原因,班兵与移民间的诸多关联及其产生的社会问题。这些研究都默认绿营兵制是班兵的制度基础,这一点无从否认,毕竟两者共用一个武职官系统,兵丁同出一源。包括罗尔纲在对清代各行省和边区绿营建制沿革进行梳理时,也没有将台湾班兵视为特殊的一种营制。然而,仅从这一角度解读两者的关系,难以对清代台湾班兵制度的运作机制有深刻的理解,甚至就此出现了不少误解。对此,本文试图以绿营兵制为依据进一步对台湾班兵制度进行解读,并结合当时福建、台湾两地的社会环境来论述班兵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与运作机制,希冀能对认识清代绿营兵制、班兵制度以及清朝治理台湾的相关政策有所帮助。




一、绿营战时“抽调”制度与班兵换班的具体程序



台湾班兵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兵丁由福建省的水师、陆路提标等营抽调而来,每三年换班一次,即“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康熙二十二年(1683),在施琅与姚启圣率兵平定台湾后,清朝内部出现了弃、守台湾之争,施琅由此便向康熙皇帝上《恭陈台湾弃留疏》,力主留守台湾。施琅又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九月上疏言明台湾当时第一批守兵基本由福建省的经制水陆兵丁内抽调而来,即“既设官分治,拨兵汛防,则善后之计宜加周详。今所调守兵一万,乃就闽省经制水陆兵丁六万五千七百五十名数内抽调前去”。据此,不少学者将施琅的奏疏及其抽调的1万名守兵视为台湾班兵制度的雏形。


针对这一认识,有必要进一步探析施琅当时的台湾驻防思想,并将其与班兵制度进行对照研究。为便于分析,现将施琅的《恭陈台湾弃留疏》摘录如下:


以斯方拓之土,奚难设守,以为东南数省之藩篱,且海氛既靖,内地溢设之官兵,尽可陆续汰裁,以之分防台湾、澎湖两处。台湾设总兵一员、水师副将一员、陆师参将二员、兵八千名,澎湖设水师副将一员、兵二千名,通共计兵一万名,足以固守。又无添兵增饷之费。其防守总兵、副、参、游等官,定以三年或二年转升内地,无致久任,永为成例。


此疏中所提在台设武职官员的级别、驻守兵丁的规模、防守武官三年转升内地等建议确实都被清朝所采纳并得以实施。但是,分防台湾、澎湖两地的方案,是陆续裁汰东南数省的“溢设”官兵1万名移驻台湾和澎湖,进行固守。施琅认为,台湾即平,东南沿海的局势已发生根本转变,闽粤江浙四省原本因防御台湾而多添设的营兵便可适当裁汰。一方面可将所裁“溢额”的粮饷分发给台湾投诚入伍的“伪官兵”,即“请就福建内地陆营先行酌量裁撤,将所裁溢额之粮饷而暂给投诚之兵需,可无外费公帑,亦移缓就急”;另一方面,也可将裁汰的兵额用于分防台湾、澎湖两地,如此便可达到国家“无添兵增饷”而固守台湾的效果。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施琅当时基本持有这种裁汰内地兵额而移守台湾的驻防思想。


至于施琅在《壤地初辟疏》中提到的台湾1万名守兵,其实是援引绿营兵“抽调”制度。“抽调”是清代绿营兵在战时集合兵力应征的主要方式,正如罗尔纲所述,绿营制度兵事与内政不分,为了不影响原营弹压地方及应差之用,遇有战事,清朝便在绿营兵“各营各抽若干,凑合成数应征”。此前绿营兵制的“抽调”基本只适用于战争时期,施琅则将其运用于战后台湾的汛防守兵。


由此看来,班兵制度是在保留福建省原营兵额的情况下,定期“抽调”和“更换”台湾守兵,与施琅提出的裁汰内地兵额而移守台湾的驻防方案并不一致,这一点本文基本认可许毓良的观点,即“台湾驻兵的建议是施琅提出,班兵制的建议是李光地提出”。不过,施琅在战后从内陆“抽调”兵丁驻防台湾的行为,也确实成为此后班兵制度实行的基础。


“抽调”的常态化其实就意味着原本频次低、程序简便的战时征调方式在班兵制度中变成了一项涉及范围广且频次高的定期调兵换防体制,为确保其顺利运作,兵丁换班的程序也逐渐变得复杂。当时福建省内需要向台湾、澎湖派拨班兵的原营并不在少数。雍正年间,台湾驻守兵丁基本从福建全省的63营中“抽替换班”;随后由于添设驻防以及福建水师提标营制调整,将原本仅在水师提标前、后二营内拨调的397名班兵,改为在前、后、中、左、右五营内“一体匀拨”,班兵原营数进一步增加。在换班之年,原营将派拨的兵丁“分次起送”,并根据每起的兵丁数量委派武弁押送,“班兵时数多者委派千把一二员,数少者或外委一员”。一部分兵弁在省会福州休整后前往厦门,另一部分兵弁则径直从原营前往厦门,双方会合后统一配渡过台。


为加强对班兵的管理,防止出现脱逃、逗留、冒名顶替和夹带流民等事弊,清朝造具班兵清册、实行官员点验制度,作为班兵顺利完成换班的重要制度保障。康熙五十二年(1713),朝廷议准造具班兵清册三本,用以记载班兵年貌、籍贯、疤痣、箕斗等信息,一本在原营存档,一本交给厦门官员进行点验,一本交给台湾营伍以便查核。该清册详细记载有班兵的体貌特征,似乎已经较为严密,但实际效能多大是值得怀疑的,甚至有没有落实都是一个问题。雍正三年(1725),雍正皇帝收到“着实经历海洋之人”条陈管理台湾地方诸事一折,阅览后其认为该折“多有可取处”,但其自身并不十分了解地方情形,不敢轻易颁发谕旨。于是,雍正皇帝将此奏发给觉罗满保,令其与提督吴升、蓝廷珍,总兵林亮,副将陈伦炯商酌,择取其中有用的部分进行实施。该奏折言及班兵制度的诸多弊病,其中便有换班兵丁设法冒名顶替一项,即“有家眷兵丁不肯换班,战粮换与守粮,外贴盘缠送带兵官银两。老弱单身之兵,怕内地裁汰,情愿对换过台精壮之兵,仍于台湾老兵名字换回”。对此,提督吴升仍提议在调拨兵丁时将各兵的疤痣、箕斗信息逐一注册,移交台湾、厦门的文武官查验。由此可见,康熙朝制定的班兵清册制度此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清朝规定每起班兵在渡台之前都需要经历至少三次点验,闽浙总督、水师提督各自在福州、厦门点验一次,配船出口时又由水师中军参将和厦门同知亲行点验,最后兵丁才能登舟出海。然而,这却是一个耗费官员大量精力但收效甚微的环节。该环节蕴藏的制度症结在于路途遥远、历时长久的换班过程给武官、班兵实施不法行为留下了充足的操作空间。


首先,各原营与厦门的距离远近不一。水师提督金门两标最为便利,但福宁、建宁等上府各标距离遥远,最远者可达十七八站。这就给武弁长距离押送换班兵丁造成极大的困难,不断出现兵丁潜回本营,或借故中途逗留的现象;而且兵丁很难在短期内同时抵达厦门,为了能统一配渡,先抵达的兵丁就得在厦门“拥挤守候”。一直到嘉庆朝,这一问题才真正引起朝廷的重视。按照制度规定,当时换班兵丁共分为四起渡台,两年内完成换班,“每起新旧班兵往返各以三个月为期计算”,即每年正月至四月、七月至十月各换班一起。闽浙总督方维甸便于嘉庆十五年(1810)奏请“按照道里远近,酌分出营迟早”,路途最远的枫岭、建宁、福宁、延平等处各营班兵仍于正月、七月初一日出营,督标、抚标、闽安、海坛、汀州、南澳各镇营班兵改为七月二十日出营,兴化协改为二月、八月初一日出营,陆路提标、漳州、金门各镇营则于二月、八月初十日出营,并且限定所有兵丁抵达厦门后,均在半个月内登船。但是,即便兵丁能够基本在同一时段齐聚厦门,也很难按期出海,一旦遭遇风汛不顺,便只得守风待渡。如此,班兵在换班途中依然有不少等候的时间,特别是在厦门的长时间等候,直接使闽浙总督、水师提督衙门的点验效果大打折扣。如,乾隆十三年(1748)水师提督在将班兵点验配船后,兵丁郑卿、周福、李存仁、陈高、温显五名仍旧能够私自潜回原营,“船只开行时,尚未到厦”,其余兵丁便只得先行渡台。


其次,不管是从原营抽取精兵前往台湾,还是要求文武官员多次进行点验,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原官兵履行正常的职责。这一点在水师官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嘉庆十二年(1807),金门镇便因“水师出洋”未能按期派出第三起班兵,多次催促之下,班兵才抵达厦门,此时已经逾期一年十一个月。嘉庆十五年,署理闽浙总督张师诚又奏,海坛、金门、闽安、铜山等水师各营再次逾期未派班兵出营,尽管其奏请将有关镇将弁员分别交部议处,但也承认“水师弁兵大半在洋缉捕,未能克期调派”。官员点验亦是如此,班兵一旦不能按期抵达,点验官员必然因此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嘉庆朝时,陆路班兵由水师提督点验,水师班兵由陆路提督至厦门点验。但是,陆路提督并不能常驻厦门,水师提督也经常在洋缉捕,无法亲行督催,“班兵到厦,每借此稽延闲住游荡”。于是,点验不仅没有取到预想的效果,反而使班兵和点验官陷入了彼此牵制、互相拉扯的局面。


最后,由于清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采用商船配运或商、哨船合配班兵的形式,而官府又难以对哨船、商船进行严格管理,点验也就很难起到防止班兵脱逃、夹带流民的作用。在官员点验放行之后,遇有船只停泊候风,非法之徒便暗用小船将流民送上大船,在台湾入口之前,又先行私自上岸。换班兵弁不仅起不到监管的作用,反而利用配载之便,私揽偷渡一事,从中获取巨额报酬,如乾隆五十五年(1790)水师兵丁黄得元等人乘坐哨船前往台湾补额,便私带31名民人,“每名许给番银三四圆”;武官夹带流民则要价更高,“调台之官带一人菓价八两,充作长随,或由水师游船假作出洋,官兵不拘人数”。对此,清朝只得再次增加点验次数。一方面,要求配运船只在文武官员会验之后即日开行,不许仍泊厦口,如果遭遇“风信不便”不得不暂时停泊,在开船之日,文武官员要再次点验;另一方面,令配运船只中途在澎湖湾停泊一次,由澎湖将商船、哨船一体点验一次。


总之,清朝在台湾所实行的班兵制度实为绿营兵制在战时“抽调”兵丁应征的常态化。这种常态化意味着清朝每三年便要将福建省内数十个军营的一万余名官兵进行抽派、聚合、配渡、分置汛防和回营,周而复始;为确保兵丁顺利完成换班,“抽调”程序逐渐变得复杂,汇造清册、官员点验等成为主要的制度保障。


二、班兵制度的运作成本及其分摊方式



由于学者多将施琅裁汰内地兵额而移守台湾的驻防方案视为班兵制度的雏形,施琅奏疏中相关的“无添兵增饷”或“兵无广额,饷无加增”论述也就直接成为班兵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制度成立的理由。应该指出的是,这一论断只适用于实行初期的班兵制度。康熙朝班兵的粮饷额度基本遵照绿营兵的给发标准,即马兵月给饷银2两,步兵月给银1.5两,守兵月给银1两;除此之外再无额外补贴,朝廷也就没有“增饷”之忧。然而班兵在换班、驻台期间都需要更多的花销,于是从雍正朝开始包括班兵粮饷待遇在内的制度运作成本便引起了朝廷的重视,相应的分摊方式也得以逐渐完善。


兵丁赴台、班满内渡的盘费无疑是班兵在换班期间较大的一项支出。依据清制,绿营官兵战时行军、运输行李和沿途供应等事项都有既定则例,官府会给予官兵一定数量的车辆、马骡或人夫,供其运送行李。另外,绿营兵在出征时不仅能领取行粮,而且征调途中的饭食、住宿、夫马车船均由沿途州县办理,名为“兵差”。也就是说,被“抽调”的绿营兵出征期间自身的经济负担并不大。然而,台湾班兵将“抽调”制度常态化,那么换班就属于平常的征调,不可直接援引战时则例。于是预备行装、搬运行李、途中口粮、抵台安置等事项都需由班兵自己承担,对其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即“全省三年应轮班兵丁各自本营赴台,水陆程途有八九百里者,亦有千数百里者。远涉重洋,预备行装,已多所费。比及起程,行李什物均需脚力,水陆盘缠,计日维难。迨至厦门渡台,买购口粮、舆夫,抵台安置家伙等件,均在本兵钱粮内制办,查守兵一名日仅关饷三分零。种种分费,何能敷用”。


为使班兵能顺利完成换班,清朝准许兵丁从原营出发时预支三个月的饷银或在沿途向地方官府“求借饷银”,使班兵能够支付路费。除部分借饷会因朝廷恩准而豁免外,其余均在兵丁抵达台营或返回原营后,按月从其月饷中扣还;这也就意味着兵丁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会缺乏食用,不免有“顾此失彼”之意。随之,兵营中便出现了“私派帮贴”的现象,由班兵所在的原营替班兵分摊部分花费,但这反而使班兵换班成为整个军营的负担,往戍者和在营者均受其累,以至于“各营兵丁凡遇调戍皆属畏端,每多设法规避,派调之时,俱系掣签,并非拣选”。直至乾隆年间,这一状况才有所改变。乾隆五年(1740)九月,在经福州将军奏请之后,乾隆皇帝谕令闽浙总督德沛查算福建省生息银两剩余数目,准备在此项内赏给班兵往返的盘费。乾隆六年(1741)七月,德沛回奏称福建省各标镇协营生息银两尚属宽裕,每年剩余8 000余两,“以余剩之息银作班兵之盘费,颇为充足”;于是,清朝便根据路途远近,从福建省的生息银两中给予各营班兵每名12两白银作为盘费,兴化、漳州、泉州等府属各营每名给银1两,福州、福宁、延平、建宁等府属每名给银1.5两,邵武、汀州等府属每名给银2两,“概以起程之日于各该营就近支领”。至此,班兵在福建境内的盘费便有了较为明确的给发标准。然而,部分班兵在台湾登陆后,仍需行进一段距离才能抵达汛地,特别是雍正十一年(1733)添设的北路营汛,“离府窎远”,这部分的盘费尚无着落。起初班兵的一切行李都由各番社拨车供应,并提供酒食、柴草等物,班兵“每岁陆续换班,络绎不绝”,随后番社不堪其苦,雍正年间便有“各营换班不宜扰累番社”的禁令。但是,兵丁无车辆运载行李又难以远行,巡视台湾的书山、张湄便在乾隆八年(1743)奏请于台湾官庄项下征收的租粟银两内扣出699.5两白银,作为换班兵丁雇购车辆的费用,按照“每车一里给银五厘”的标准支给。于当年五月,获得朝廷允准。


尽管如此,班兵在换班途中的银两可能仍不敷使用,“求借饷银”的现象仍难以杜绝。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根据换班条例,赴台班兵从原营起程开始、候代班兵自班满之日起,便全部停止给发饷银,直至换班完成。然而,候风渡台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汛随时可能令班兵长期逗留于厦门、台湾,甚至折舵遇险,这都意味着班兵在此期间需要耗费更多的盘缠。如乾隆七年(1742)十一月,漳州城守营把总马庇管带71名班兵赴台更换,在洋面遭遇风浪,船只损毁,一众官兵随风浪漂泊至广东琼州府文昌县境内,不得已向地方官府借银579.6两,作为返程盘费口粮用度。其二,部分班兵在换班途中将预支的饷银、朝廷赏给的盘费银两肆意花销,行至中途便已将银两挥霍殆尽,只得向官府求借,而各衙门为使班兵顺利完成换班,“不得不量情借给”。


班兵在赴台、内渡期间可能会多次借支,最终所借银两数量颇多,难以从兵丁月饷中骤然扣还。这就造成官府的债务逐年叠加,“往年累月不能扣楚”,至嘉庆十五年(1810)时,已有8万余两白银难以追还。清朝便在嘉庆年间对换班来往兵丁借支粮饷一事稍加限制,规定班兵实在因为风汛不顺,守候时间达到半个月者,可以借给银两一次,其余概不准借;应换内渡的兵丁,如班期已满,新兵却未到,守候时间超过一个月者,仍准借支,回到福建内陆后亦不准再借。另外,从雍正朝开始,清朝便多次提高班兵的粮饷待遇,以保障班兵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清朝倾向于选取在内地已有家室的兵丁前往台湾,即“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并且班兵只能将父母、妻子留于内地,不得随行。根据清朝官员议定的台澎官兵领饷章程,班兵只能在台湾支领粮饷,由台澎两地在每年年前冬底时派出官兵前往福州,布政使在将台澎全年的俸饷核算清楚之后,便由官兵于二月将俸饷转运至厦门配船装载。而为了赡养班兵留在内地的家口,在将俸饷接送渡台之前,内地官员会从兵丁的月饷中扣存0.5两,全年共计6两,由兵丁家口领取。班兵的粮饷本就低薄,却要供给内地、台湾两地的用度,难免有些捉襟见肘。为防止出现“(班兵)所留家口无力养赡,必至内顾分心”的情况,朝廷决定提升班兵的待遇。雍正二年(1724),清朝议定对班兵所留家口“每户赏月米一斗”,遇有内地米少时,便雇船将台湾之米运送至厦门,再交给各地方官,按户给发。雍正七年(1729),清朝再次议定“驻台兵丁每年赏银四万两,为内地养赡家口之用”,此4万两白银均匀分派给台湾实存的各营班兵,而台湾总兵官、副将、参将、守备等各级武官及其衙门的兵粮工、字识等人员都被排除在领赏范围之外,每名班兵所得赏银数额会随着台湾班兵总额的增减而有所变化。例如,雍正七年十月,清朝在9 490名班兵的基础上新增守兵400名;雍正十二年(1734),又在台湾府新设城守营添兵1 000名,下淡水营添兵500名,北路新设二营添兵1 280名,除去各营武官的随丁若干名外,实在应领赏银班兵为11 784名。如此算来,每名班兵每月可领赏银约0.28两,各兵每年领赏银约3.39两,共计约4万两。乾隆五十五年(1790),清朝决定对台湾各营戍守班兵加给月饷,每兵每月于应得钱粮之外按名加给银0.4两,共计每年支出63 300余两。此经费主要来源于林爽文事件被平定后,相关产业查抄入官,由各厅县招佃认种,收取租银所得。如此,班兵每月可领米4斗,其中步兵每月可领饷银2.18两,守兵可领饷银1.68两,相比于内地绿营兵,粮饷待遇已提高不少。


除此之外,清朝还为班兵提供一定的特殊津贴,这是由当时台湾的布防格局、班兵所承担的职责决定的。台湾南北延袤千余里、村社错落,清朝在此分设的汛防却基本只在冲衢地区,整个布防格局具有“汛广兵单”的特点。这就要求班兵承担更多的“游巡”职责,以防止贼匪在汛防薄弱之地趁机劫掠。雍正年间,台湾总兵苏明良在履任之后便立刻饬令各协营武官每月轮流分为上下两班,带领一定数量的班兵在所属地方进行游巡查察,台湾班兵“游巡”之例便由此开始。至乾隆朝,总兵林君升又因“(台湾)道路纡回,芒蔗茅草遍野,最易藏奸,宵小得以乘间抢夺”,在各塘汛已派弁兵游巡之外,再令各营添拨目兵在汛地内巡查,以致游巡班兵“联络不绝,前班甫过后班踵至,俾无间断”。不仅游巡的频次高,每月有上下两班;而且游巡的地域范围广,“遍历村社”,往返一次通常需要十几日。在遍巡汛地村社的过程中,官兵不得骚扰、苦累“番民”,只能自带锣锅、帐房等物品,并自行出资雇募车辆运送行李。这无疑成为班兵一种不小的负担。雍正十一年(1733),总兵苏明良便奏请以各营生息银两对游巡的班兵进行补贴,即“计其往返之程途赏给游巡目兵,以为雇募车辆之费”,获得朝廷准许。


由上可知,康熙朝确实曾试图以“兵无广额,饷无加增”为原则戍守台湾,仅以内陆绿营兵的粮饷标准给发班兵的粮饷,将班兵制度运作的部分成本转嫁给了赴台戍守的兵丁。班兵只得采取“预支”或“借支”饷银、“私派帮贴”等办法完成换班,这也是当时不少兵丁以拖延班期、潜回原营、借名顶替等手段逃避换班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革除此制度弊病,雍正、乾隆两朝依靠朝廷拨款、福建省生息银两和当地查没产业租银等经费来源,通过拨给盘费、赏银赏米、加增月饷、赏给车价钱等措施极大地提高了班兵的待遇。在此之后,渡台换班逐渐从苦差转变为乐事,后世有诗云:“养身有兵粮,养家有眷米,凶事有白吉有红,三载给资返乡里,乐莫乐于换台兵。”


三、班兵“不准在台募补”的原则与台湾地方社会



绿营兵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兵皆土著”,该“土著”又包含用本地人当兵和固定不移解两种意义。粗略看来,班兵制度与其完全不同,班兵遇有缺额不得在台湾募补,必须由原营照数再次选派兵丁前往厦门。于是,有学者便将“有缺不准在台募补”的原则视为班兵制度的重要特色,并将其解释为“清廷专以猜忌台民为事”、提防台湾叛乱的关键举措。然而,绿营兵的战时“抽调”制度也明确规定,征调的绿营兵,只要出现缺额都必须由原营挑补送往,不得在前方军营就近募补,即“嗣后军营调取各省兵丁,如有空缺,查明系何营分,随时知照该省于原营照数挑补”,与班兵的募补方式并无差别。从这一角度看,班兵“有缺不准在台募补”并非一项只针对台湾的特殊规定。


另外,从雍正朝开始清朝便已认识到了台湾班兵“不得就近募补”的弊病,却无法骤然对其进行变更,这主要是因为班兵的“抽调”制度出现了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于被抽调在内陆地区参战的绿营兵在战后即返回原营汛地,与战地社会并无太多交集;而每班班兵却需要在台湾驻守三年,大量福建、广东籍的民人也在此时涌入台湾,由此便出现了兵籍与民籍紧密联系的现象。同出一源的兵民,习气相通,互相勾连,对当地的军事驻防、社会安定等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甚至导致班兵的兵籍成为清朝在台湾驻防一事上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之一,无法骤然改变“不得就近募补”的规定。


清前期规定内地居民不许私自前往台湾居住,必须有地方官照身挂号才能渡台往来。但是,当时福建漳泉一带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民人生计艰难,而台湾地广人稀,民人往往不顾禁令,争相偷渡前往台湾,而台湾“南、北二路大小港口极多”的地势也为民人偷渡提供了便利。同一祖籍的移民往往聚居在一起,各为一庄,共同开发,“台民有客庄、客子之名,指福建人为客庄,广东人为客子”。其中,漳泉移民占十分之六七,粤籍占十分之三四。为了争夺土地等资源,抑或是因为日常纠纷,移民间争斗不断。移民往往会以祖籍进行分类,并“各立班社演戏结盟”,进行械斗,这便是台湾“分类械斗”名目的由来。


民间“分类械斗”的习气也深刻地影响着台湾班兵间的关系,“班兵皆由内地而来,本系各分气类,偶有睚眦之怨,立即聚众斗殴”。其中又以漳泉籍班兵间的争斗最为激烈,“泉人恶漳漳恶泉,相逢狭路争挥拳”。当时漳州、泉州籍兵丁约占总兵额的50%以上,虽然班兵每三年一换,但是兵丁皆在指定的福建省军营内抽替换班,每营拨派的班兵皆有定数,兵籍结构极为稳定。班兵在换班时,也就按兵籍继承了班兵间的恩怨,久而久之,“台湾多漳、泉民,漳、泉兵至,非姻族即同乡,土音相对,声气相通”。另外,同籍兵民在长期来往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固的社会经济利益联系。班兵私下在台湾从事工商业活动这一现象由来已久,朝廷屡禁不止,甚至有班兵因此而不愿再回内地。漳泉籍班兵因有大量同族同乡之民,开设典当铺和赌店、放高利贷,或违禁经营其他非法业务,均可获得高额利润;而与之相比,建宁、福宁等的班兵,在台湾“同乡绝少,言语不通,生理为艰”,每月只是领取固定的粮饷。兵民间的这种联系就进一步为同籍兵民相互瞻顾提供了深厚的社会根源,逐渐养成了“泉人护泉,漳人护漳”的社会积习。


乾隆朝时台湾兵民间这种“各分气类”现象引起了朝廷的注意,并试图通过调整汛防方案来加以防范。此前,换班兵丁在抵达台湾后,仍旧按照惯例让福建某原营的兵丁防守同一个汛地,进行群居,并由原营的武弁进行管理。乾隆九年(1744),朝廷为防止群居的班兵“互相纠结,以致彼此袒护,恃勇斗狠,生事不法,有误操防”,便准允台湾总兵张天骏的奏请,在派拨汛防时将同一个原营的班兵均匀分派到台湾各个汛地,使同兵籍的班兵不再聚处一地。


然而,清朝将班兵均匀分派到各个汛地也导致原本同籍、同营的班兵过于分散,“台湾一营之兵,每派至内地七八营至数十营不等”,武官、兵丁之间皆不认识,管理零散,难以及时稽察。于是,清朝谕令此后台湾换防兵丁仍按照内地营分“归整安设”,将内地原营需要派往台湾的外委千把、马步战守兵全部挑出,指定前往台湾某营进行更替,统一注册,群居防守,“(班兵)即归原营官弁管辖,不致如从前参差混淆,所管备弁就近点验,差操更属得力”。同时,为了避免兵民各护同乡、心存瞻顾,清朝决定一一查明台湾各汛地附近村庄居民的籍贯,据此再通盘布置班兵的汛地,令漳州、泉州及其他府籍的兵丁易地驻守,确保兵民异籍,能够互相纠察;随后又谕令每年前往台湾巡查的督抚、提督等官“实力稽查”,不可使“漳泉之兵仍在原籍各村庄一带防守聚处”。


林爽文事件也令乾隆皇帝开始反思班兵制度的弊病,决定进行变革,直接传谕时任闽浙总督的李侍尧,“嗣后此等换班兵丁一半用该处土著,一半仍用内地各营抽调,派往换班”,并令李侍尧在剿捕林爽文等人后就遵照办理。然而,福康安、鄂辉、魁纶、徐嗣曾却共同上奏直言,事件甫平,汛防紧要,“以未经训练之兵拨令防御,终不相宜”;此外,如果在本地募补一半的驻守兵丁,则应该在闽粤籍民人中均匀挑补,才能以示平允,但是台湾居民的现状是“大约漳泉两府之人居多”,如果将漳泉人纳入挑补范围,募补的漳泉兵可达近5 000名,再加上仍于内地各营抽调换班的一半兵丁中又有不少漳泉籍,合计之下,漳泉籍驻守兵仍旧会占据大半,反而事与愿违,加重社会矛盾。乾隆皇帝见此,只得无奈地放弃在台湾本地募补兵丁的想法,传谕福康安等人:“(前旨)原系朕廑念海疆,思虑所及,即行随时指示,并非谓必当如此办理。”


因此,骤然改变班兵的抽调方式不可取,清朝君臣只得采取不动声色、潜移默化的措施来适当减少漳泉兵在台湾班兵中的占比。乾隆五十三年(1788),清朝准备在台湾添设戍兵1 200名,原本计划在福建陆路提督标营中抽拨,后来考虑到陆路提督驻扎泉州,其兵丁多是泉州本地人,此时不便再往台湾派拨漳泉兵,“恐将来日久未免勾结滋弊”。于是,朝廷采纳福康安等人的建议,在督提二标及福宁、海坛、汀州、金门、建宁五镇标内酌量均匀抽拨,再摊入少数的漳泉兵;以求达到“将来台湾之兵籍隶漳泉者,较前渐少”的目的。


嘉庆十四年(1809),台湾淡水地方又爆发漳泉民人分类械斗一事。当时赶到淡水止斗的武隆阿认为,“台地兵役半系漳泉,调派诸形掣肘”,请求闽浙督抚调派内地别府的官兵前往镇压。嘉庆皇帝对此大为震怒:“台班兵原为防御而设,若稍有不靖,即须调内地兵丁,岂班兵竟属无用。”在令方维甸对此进行彻查后,嘉庆皇帝急切地想要剔除台湾兵民“漳人护漳,泉人护泉”的积习,试图将换防班兵改为在漳、泉以外的福建省内其他各府军营内拣选,遇有地方紧要事件再于漳泉兵丁内酌情征调。然而,闽浙总督方维甸、福建巡抚张师诚在商议后认为,漳泉兵以外的水路各营的兵员数量不敷派拨,若执意按此方式进行派拨会导致福建省内其他各府的防御过于空虚,奏请仍旧保留班兵旧制度。


可见,时至清代中期,台湾班兵制度中以漳泉为主的兵籍结构所产生的军事、社会问题已有积重难返之势。道光年间奉旨担任按察使衔分巡台湾兵备道的徐宗干对此便有深刻的认识,认为治理台湾“治兵难于治民,治民难于治番;兵安则民安,民安则番安”,“漳泉果能合而为一,游匪无所煽惑地方”。


结语


班兵制度,作为清朝确保台湾长期稳定并强化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既脱胎于绿营兵制,又根据闽台地区复杂的社会状况进行着持续的适应性变革,最终成为一项具有地方特色的海疆管控措施。施琅提出的“兵无广额,饷无加增”以固守台湾的驻防思想,为此后班兵制度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是,施琅拟定的台湾驻守方案仍与班兵制度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可轻率地等同视之。


班兵制度的实质是绿营兵制中“抽调”兵丁应征这一战时制度的常态化,只有将其与绿营兵制进行对比研究才能更深入地了解其运作机制。不管是起初兵丁的调配方式、粮饷待遇,还是遇缺不得就地募补的原则,都能在绿营兵制中找到相应的制度依据。然而,“抽调”的常态化必然会与绿营兵在战时短暂的征调有所不同,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制度性的问题。于是,清朝不断地尝试对班兵制度进行调整。为确保兵丁能够顺利完成换班,“抽调”程序逐渐变得复杂,汇造清册、官员点验成为当时主要的制度保障。班兵的粮饷待遇在雍正、乾隆等朝之后也有了大幅度提升,完全脱离了“无添兵增饷”的制度构想。清朝规定班兵“不准在台募补”其实是援引了绿营兵战时“抽调”制度的惯例,并非一项只针对台湾民众的特殊规定,之所以长期保留是因为当时台湾已根深蒂固的“各分气类”社会问题使其难以骤然变更。




该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4年第4期,注释略去,引用请参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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