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对西州的治理——基于“来丰案卷”的探析
孙丽萍
贞观四年(630)伊吾内属、贞观十四年(640)平定高昌,唐朝的疆域拓展至庭州、西州等地,在吐鲁番盆地设置安西都护府和西州。贞观十四年至永徽初年,是唐朝经营西州的初期阶段,也是唐朝西北边疆空间不断变动的时期。西州作为唐朝的正州,中原制度在这里得到较为全面的推行。相关出土文书是研究唐朝治理西州的重要史料。本文从吐鲁番出土文书《唐贞观十七年(643)何射门陁案卷为来丰患病致死事》(为表述方便,后文简称其为“来丰案卷”)入手探析唐初对西州及西北边疆的治理,同时讨论中原制度在西州的推行和演变情况。
“来丰案卷”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第91号墓。该墓为夫妻合葬墓,出土文书共计26件/片,除1件为死者衣物疏外,其余均拆自先葬的男尸纸鞋。“来丰案卷”由4片文书组成,其中两片被剪成鞋帮,两片为鞋底形。整理者将其缀合,定名为《唐贞观十七年何射门陁案卷为来丰患病致死事》,文书背面为《唐苏海愿等家口给粮三月帐》。关于此件文书的解读学界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重新研究这件文书。
“来丰案卷”是贞观十七年(643)官府处理来丰病死一案的审问判案记录,为理解和叙述方便,兹移录《吐鲁番出土文书》原录文如下:


通过核对文书图版,可发现第4行首字“者”之上还能看到“口”字的下半部分,根据唐代辩辞用语可知此字当为“仰答者”之“答”字残笔。第5行“恒尔看”下两字残损,只余左边少部分,原整理者没有释读,但从左边部分的笔画里,结合文书内容和唐代辩辞格式,再参考文书下一句也提到“忽收取看养”,可辨出“养”“来”两字,即可将此句补充为“恒尔看养。来丰虽非的亲”。该行末尾“是见寄”中的“寄”字,从图版看恐是“宗”字,而“见”字从字形看则疑为“兄”字或“又”字。第7行首字“见”字之上被剪裁掉,根据前面文字的高度,知其上当还缺一字,原整理者已补出“□”,但“见师为疗”一句文意不通,结合文意及后面文书中有“不觅医治”语,知“见”实为“觅”字之下半部分,可改为“觅”字。第25行之后仍能看到两字笔画,惜上下残损过甚,但亦可补录一行。
“来丰案卷”的大致内容是来丰因患病被赵儁安置在节义坊中将养,官府派何射门陁照顾来丰,但4个月后,来丰病亡,官府追查来丰死因,传唤了何射门陁和坊正麹伯恭,两人也根据官府问话分别作了辩白。整个文案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1—10行为何射门陁辩辞,第12—18行为官员判词,第21—26行是节义坊正麹伯恭的辩辞。第12—13行上部横书的“如其知伏不”“既奴既是陁门家□”,为双行小字,显系他人戏书。第19—20行书写过于随意,行款不齐且语意有残断,更为重要的是,唐代官府文书判词一般从纸张中下部开始书写,判词结尾是官员的署名及判“白”或判“示”,最后还要署明日期,而19—20行书写位置过于偏上,与12—18行不在同一高度,明显与12—18行的判语不连属,且从末尾残存笔画看,并非“某日”的签署。简言之,第19—20行格式与唐代判词形式不符,恐亦是后人戏书。另外,文书中的“既”字与“问”字,与第12—18行的判词书法不同,却与第12—13行的横书书法风格、墨色类似,疑为案卷废弃后,利用纸张空白所作的戏书。虽是戏书,但“如其”“既为……此宜问”等语,为唐代官府判词常用语,应来源于案卷中的判词。戏书中有“门陁”之名,故可知这些戏书亦当抄自“来丰案卷”,有助于对文书的理解。
在“来丰案卷”中,原整理者认为何射门陁的辩辞在前,官员的判词居中,坊正辩辞在后,这也就意味着原整理者认为判词部分是对何射门陁辩辞的判示,而坊正辩辞又是对判词的回应。但需注意的是,从文书形状和纸张茬口来看,三者之间都有或多或少的残缺,不能直接缀合;从文书内容上说,何射门陁辩辞的结尾第10行已经署明了日期,意味着何射门陁此轮申辩的结束,而第11行为“八月十二日”,也是日期,同一件辩辞中不可能同时书写两次日期,第10行与第11行并不能直接缀合。也就是说,在第11行之前还有残缺的内容,第1—10行与第11—18行不能直接缀合。何射门陁辩辞、官府判词、麹伯恭辩辞虽同属“来丰案卷”,但同时又各自独立,这就需要重新考虑三者的位置关系。
要破解本件文书各片之间的先后顺序,关键在于解读辩辞和判词的内容。唐代判词是判官、通判官、长官对官府文书、案卷内容的判白和判示,往往会有对案件内容、疑点的总结,对已有审察结果的回顾,也有对下一步审讯工作的指示,在案件处理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来丰案卷”中第12—18行为官府判词,该判词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12—15行为第一部分,关涉的是何射门陁;第16—18行为第二部分,涉及的是坊正。判词首先称“射既称好供”,这一句表明在判词之前,当有何射门陁的辩辞,且此辩辞中包含有门陁自称曾妥善供养来丰的语句。判词又称:“□□知委,先不与来”“若为肯好供给”“不觅医治,仍显是”。判官认为何射门陁最初不与来丰为亲,并且认为何射门陁没有妥善供给来丰,且不为其觅医治疗,对来丰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官员的意见,真相是否如此,还需要当事人进行辩解。
唐代辩辞是官府对案件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问话记录,有固定的格式,前贤也多有总结,即辩辞首行是人名、身份、年龄等信息,并画指节,接着写“某人辩:被问……仰答者。谨审,但……被问依实谨辩”,最后为年月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被问”后要重复官府的问话内容,以“仰答者”作为复述问话的结语,并以“谨审,但”开头,开启申辩人的正式申辩。故而,从“被问”二字后的文字就可以知道官府的讯问内容。在“来丰案卷”中,何射门陁“被问……知委先不与……亲,若为肯好……仍显是……”,对比官员的判词第13—17行,可以发现何射门陁被问的内容都在判词中有所体现。由此可知,何射门陁正是根据官员的判词做的申辩。换言之,官员判词应在前,何射门陁辩辞当在判词之后。
在辩辞中何射门陁还反驳了官员认为其不与来丰为亲的看法,并举例说明自己曾在来丰到来后领取粮食为其营造饭食,并“恒尔看养”,也可证何射门陁的辩辞是根据官府判词所做的进一步辩解,其位置当在官府判词之后。判词中关涉坊正的部分,要求有司询问坊正,来丰之死是否因为检校不申文牒所致。麹伯恭被问的内容则是“恭辩:被问来丰身患……为检校不申文牒,致……理而死者”,这部分文字也能在官员辩辞中找到对应的语句。由此可知,麹伯恭的辩辞也是根据判官的判词所做的进一步辩解,其在案卷中的位置应排在官员判词之后。
综上所述,根据文书内容和唐代辩辞文书格式可以推导出“来丰案卷”各片文书的先后关系:判官判词在前,何射门陁和坊正辩辞是对判词的回应,应在其后;官府判词和二人辩辞虽属同一件案卷,但并不能前后缀合,中间有残缺,应分别录文或加中缺标记;何射门陁和坊正的辩辞前后关系不明显,但官府判词先言何射门陁,再提坊正,主典承判官意旨提审两人,文书书写编连有可能先是何射门陁,再及坊正。
此外,根据唐代辩辞的格式,麹伯恭的辩辞第2行上部当缺少“伯恭”两字,其中“恭”字的底部笔画已经出现,文书的书写高度和纸边已能大致确定。以第2行书写高度为标准,结合三部分文书中互见的部分,可确定每行上、下缺少的字数。再根据辩辞第1行
及唐代辩辞格式,可知两个鞋底上下之间残缺约为2字,但为谨慎起见,可仍以中缺符号标识。明确了4片文书的先后顺序,“来丰案卷”的审理经过也大体清晰了:来丰病死之后,所由要上报给官府,官府收到报告就会追唤当事人讯问,案件嫌疑人何射门陁首当其冲。早在秦朝,官府断狱已经形成了一套包括告、劾、诘、鞫等在内的成熟的审讯流程,只要认为案件内容有疑问,官府就可以对当事人反复诘问,直到将不清楚的地方审查明白。《唐律疏议·断狱》中也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一套完整的案卷处理程序往往需要官员多次作出判示,并在案卷结尾处作最终行判。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司法文案处理大多如此。从文书中的一些用语也能推测官府对何射门陁的传唤和讯问当不止一次,在判词之前已经进行了至少一轮的问话,而判词之后又进行了至少一次或多次的讯问,待事实清楚明白之后,判官才会做出最终的判白,再经由通判官、长官的判示对案卷做出最终的判决。由此看来,本件文书中的4片只是“来丰案卷”审理中间的环节,其前后阙文尚多。
在“来丰案卷”纸张的骑缝处,即第20行至21行之间见有“赟”的押署,在同墓出土《唐录事郭德残文书》中,也见有“赟”作为判官的判白和签署,据刘俊文、李方考证,“赟”为高昌县尉卫赟,其任县尉的时间为贞观十七年(643)至二十二年(648),“来丰案卷”当为贞观十七年西州高昌县官府的审讯记录,又因文书处理的是来丰病死事,故文书命名也可进一步确定为《唐贞观十七年西州高昌县案卷为来丰患病致死事》。
“来丰案卷”是唐初司法审讯制度在西州推行的实例,也是唐朝文书制度在吐鲁番盆地得到贯彻执行的明证。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辩辞的书写完全按照唐代司法制度执行。文案的编连、官员的判署、骑缝线的签押等也完全符合唐代文书制度规定。由此不难推测,贞观十四年(640)至十七年间,唐朝曾锐意在西州推行中原制度。中原制度在新置边地正州的实施,代表着唐朝对该地的实际有效控制。这种控制体现在各个方面,但就“来丰案卷”来说,以节义坊为代表的坊制尤其受到学界关注。
来丰因病被安置在节义坊中将养,节义坊的性质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学者认为此节义坊为官府专门设置之病坊。按照这一观点,官办病坊自贞观十七年就已经出现了,而“来丰案卷”则被视为病坊肇始于贞观年间说的关键论据。在唐代医疗救助体系研究领域,此“贞观说”曾受到广泛征引,但同时也受到质疑。张广达认为此为居民里坊,但未展开论述。冯金忠曾从病坊发展史、将病坊置于居民坊中不合唐制、就亲安置也不符合病坊的要求这三个方面反驳节义坊为病坊的观点,罗彤华、刘再聪等认为节义坊为百姓居住之里坊。经过学界多年探讨,节义坊的性质本应再无争议,但近年又有文章认为“来丰案卷”中“节义坊正麹伯恭”之“节义”二字可以从上读,坊指病坊;也有人认为节义坊之“义”字表明此坊为官办病坊,节义坊为病坊的观点仍不乏拥趸者。
要辨析节义坊的性质,首先需要立足于文书本身的解读。在“来丰案卷”中,麹伯恭被官府讯问,官府以辩辞的形式记录下其申辩的内容。前文已经提及,唐初辩辞的第1行书写辩白人的个人信息,且往往比辩辞正文部分,也就是从第2行开始的辩辞部分低一格或两格书写,“节义坊正麹伯恭年□□八”正比第2行“□恭辩”降一格。换言之,从唐代辩辞书写格式来看,“节义坊”三字之上完整无缺,不存在“节义”二字从上读的问题,麹伯恭为节义坊正明白无疑。
唐制规定坊正负责一坊之治安,而病坊管理中并无“坊正”之设,麹伯恭作为坊正,已说明此节义坊不是病坊。唐代病坊大致有寺营官督和官方主导两种开办形式。唐前期的病坊主要是寺院独立运营,长安年间之后才设使督办,而两京市之中普置病坊晚在至德二年(757)。贞观十七年(643),两京尚无官办病坊,远处边陲的高昌不可能在平定之初就设置了官办病坊。同时,病坊应由寺院出粮出人照看病患,这与“来丰案卷”中官府将来丰安置在坊中,派何射门陁专门照顾,何射门陁领粮后为来丰“营饭食”的处理方式不符。在“来丰案卷”中何射门陁曾提到“忽收取看养在此边处”,一个“忽”字,说明来丰的到来是突然的,出乎何射门陁意料的。病坊作为收养病患、乞儿等贫病人群的专门机构,若何射门陁为病坊专门照顾病患的人员,自不应对病患的到来感到惊讶。面对重病的来丰,何射门陁只是为其营造饭食,并且承认“并不闲(娴)官”,又更不陈文记,何射门陁显然不具备养护病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节义坊显然不应是病坊。
节义坊为居民居住之里坊,还有出土墓志方面的证据。吐鲁番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墓地出土的《武周史建洛妻马氏墓志》中记载:“□□上柱国史建洛妻马氏,终于节义土玄□□……葬于城东旧茔礼也。”黄文弼在《高昌砖集》中只录了志文,未附图版,《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亦未有图版。其中“节义”后之字写法左“土”右“玄”,但检索字书未见有收录者,疑此字为他字之讹。且“玄”缺末笔,后面紧跟的两字残损,疑并非避讳而是此字下部已有残泐,“玄”与“方”字形相似,整理者极有可能将“方”误作“玄”字。再从中古时期墓志书写的角度来考察,逝者“终于……”之后书写的一般都是某里坊私第、宅第、官舍等,史建洛之妻马氏应是“终于节义坊”之私第、宅第等之类,“土玄”显然当为“坊”字之误。墓志称马氏葬于“城东旧茔”,因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墓地在高昌故城西北,故该墓志中的城不应指高昌城,而应是高昌城之西的某城。据阿斯塔那504号墓出土的《武周神功二年(698)范羔墓志》记载,范羔“殡埋武城东北四里”,则知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墓地在武城城东偏北四里处,其位置与墓志中的“城东旧茔”大致相合。据考古调查资料,目前所知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墓地之西附近,仅有此武城城,则可知节义坊应为武城城中之坊,来丰案发生的地点应在武城城中。
贞观十七年(643)时,武城城中已经设置了节义坊,且这一名称至少沿用到了武周时期。作为城市管理单元的“坊”制肇源于北魏,普遍推行于南北朝及隋唐时期。无论是高昌郡还是高昌国,都与北魏长期保持友好关系。出土文书中有“折胡真”的记载,而“折胡真”即史籍中的“折纥真”,即是北魏的一种官职名称。北魏官员曾活跃在高昌地区,史籍中又屡见高昌朝贡北魏的记载,甚至两次请求内徙于魏,只是最终未能实现。这些都可证明高昌和北魏之间曾有密切的政治联系,高昌国学习北魏的坊制,也是情理中事。
吐鲁番出土文书也可证实高昌国内确有坊的存在,有“东南、西南诸坊”“东北坊”“西北坊”等坊的记载。这些坊以方位区分,是否有更正式的名称尚不得而知,但至少表明在高昌城中确有按方位划分的坊存在。还需要注意的是,东南坊、西南坊、东北坊、西北坊的存在,表明当有东坊、西坊、南坊、北坊的划分。也就是说,至晚在麹氏高昌时期,高昌的城中很可能已被划分为东、南、西、北、东南、西南、东北、西北这样8个坊区。当然,高昌城作为高昌国的政治中心,人口分布应该相对稠密,城中设立8个坊区是完全可能的,在小的城邑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既然高昌国时期已经有坊存在,唐西州时期的坊是否沿用了高昌国的坊制,需要考察两个时期坊的具体职能。从前引文书可知,高昌国坊名与“除车牛额”“传用刺薪”“作人”等有关。“车牛额”是指官府征用民户、寺院的车牛,属一种徭役,除车牛额也就是放免征用车牛;“刺薪”是高昌王国时期民户需要缴纳的赋税的一种;高昌王国时期的作人有受雇于私人、寺院者,也有以贱口充任役使劳作者,高昌国还有官府征发民夫充当作人的徭役。无论是征用车牛、征收刺薪,还是征发作人,都属于徭役赋税的范畴,而作人文书中以坊来征发作人,属于官府职能范围,很可能是官府行为。可见,高昌国时期的坊至少是赋役差科等征发的单元。既然作为赋役差科征发的单元,“坊”在麹氏高昌时期的日常管理中就应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唐朝平定高昌后,乡里制推行到西州地区。乡里制下,里正为乡的长官,收手实、造籍书都由里正具体负责,户籍编排、赋役征发也以乡里为单元开展、执行。《唐律疏议》载坊正与里正“职在催驱”“掌追呼催督”,并按时开闭坊门。《通典》则载“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赋役”。《唐律疏议》所记与《通典》有些出入,不知孰是,但吐鲁番文书可以解答这一问题。从吐鲁番出土唐代文书来看,催驱赋役一直是里正的职能,而西州坊正职掌更与《通典》所记相合。学界也一般认为,“坊”在唐代仅是治安管理的单元,并没有徭役差科征发的功能。在“来丰案卷”中,麹伯恭负责坊内奸非治安之事,说明至晚在贞观十七年(643),坊正职掌中已经具有了管坊内治安的内容。
概而言之,高昌国和唐西州时期在城邑中都有坊的划分,西州时期的坊可能沿用以前的坊墙和旧有的空间结构,但坊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变化。高昌国时期的坊是赋役差科征发的单位,而西州的坊只是城邑治安管理的单元。唐朝在西州推行的自然是中原的坊制,而非沿用高昌国时期制度。
唐朝在西州推行中原坊制,并不限于改变坊的功能,还包括给坊重新命名。自南北朝至隋唐,里坊的命名多取嘉名,或反映儒家思想,或表达民众的美好愿望,或据特殊的地理条件而命名等,其中前两者占据大部分的比重。目前发现的唐代出土文书中西州里坊之名多达30余个,张广达统计西州地区里名35个,荣新江统计有38个。如忠诚里、仁义里、礼让里等,西州境内坊名如安乐坊、崇教坊、大顺坊、永和坊等,也大都以嘉名为主。西州各城里坊名和高昌国时期的东北坊、西北坊等方位坊名有明显区别,推测在唐平高昌之后对西州各城的坊作了重新命名。“来丰案卷”中的节义坊也说明,至晚在贞观十七年之前,里坊的重新命名工作已经展开,甚至可能已经完成,且这一更名的工作应不只限于高昌城,而是深入包括武城城在内的西州各城、乡、里中。
贞观十七年(643)四月,来丰因患“风”孤身一人被官吏赵儁安排到武城城节义坊中,并被官府指派了一个“不为亲”的胡人来照顾,从四月至八月间,来丰一直在节义坊中将养,甚至在病情恶化时也没有回到家中,这一点似乎透露来丰并不是西州本地人。从坊正和何射门陁对来丰的慢待来看,来丰的身份自然不会很高。官府派何射门陁照顾来丰,应有其特殊的考虑。何射门陁,从姓名上看,无疑是胡人,从情理上说,由其照料可能缘于来丰也属胡人。来丰名字的尾音与粟特人常用的“芬”相近,如出土文书中有胡人康失芬,《唐宝应元年(公元七六二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中有涉案人名康失芬,出土墓志中有米继芬。更重要的是文书中何射门陁自称“来丰虽非嫡亲,是见(兄?又?)是寄”,这句话后半部分残损,意思不甚明了,但可以看出来丰和何射门陁二人之间似乎有些宗族渊源,且文书中多次强调“不为亲”,来丰和何射门陁的关系可能不是简单的病患和看养者之间的关系。即便不是宗亲,同操同一种胡语也方便交流,由此看来,官府对来丰的安置自然有周全考虑。官府怀疑来丰的死与何射门陁没有尽到看养的责任有关。面对官府的指责,何射门陁也仅能举出得粮后为营饭食来回应。
贞观十四年(640)八月唐军平定高昌,设立安西都护府和西州等机构,新设立的机构中无疑有大量的中原汉人,甚至可能主要是中原汉人将士、西州汉人等,那么像来丰和何射门陁这样处于社会底层的胡人,是如何与西州官府联系在一起,或者说胡人是如何参与唐朝的西州治理和西域经营活动,以下试做探析。
从“来丰案卷”可知,来丰可以享受官府给觅医药的待遇,并且有检校之人负责养饲。《令义解》中载“凡防人向防,及番还,在道有身患,不堪涉路者,即付侧近国郡,给粮并医药救疗,待差堪行,然后发遣”,即将病人就近安置并官给粮和医药救治。如所周知,日本《养老令》据“永徽律”修撰,所载关于防人病疗的情况反映的正是唐代制度。出土文书中也有唐代征行或放归的行兵、镇兵、官吏因病滞留某处的记录,如《唐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检兵孙海藏患状事》中行兵孙海藏在行军途中生病,先留柳中再留交河安养,官府发给公验,可从官府得到供养。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籍贯坊州的安西镇兵孟怀福,安西镇满放归,随营持有粮递和过所,每经一地,可向所经州县申递,官府供给程粮。“来丰案卷”中来丰被安置到节义坊中,官府指派门陁专门照顾,何射门陁还可以从官府领取粮食为来丰营造饭食,官府对来丰的处理方式和防人的处置方法一致,其是防人的可能性较大,至少是服务于官府的胡人。
相比于来丰,何射门陁的身份似乎更为低微。何射门陁负责在居民里坊中看养病患,且自称是忽然之间被派遣,出乎其本人预料,说明何射门陁并不以看养病患为业。前文已叙,在“来丰案卷”中,后人戏书的部分也应抄自案卷正文,其中部分横书文字为“既既是”“陁门”“家□”“奴”“如其”“不伏”“知□”,其中“门陁”显然是固定词,剩下的文字大约可以整合为“门陁既是奴”或“既是门陁奴”“如其不伏”等。何射门陁负责照看来丰,就表明其身份大约不会高于来丰。文书中提及何射门陁有“同住人康”,其与康某同住某一处,则何射门陁也不应是军中士兵,更可能是节义坊中某大户家中奴仆,临时被派遣担任照看来丰的差使,又或者只是居住在节义坊中的胡人,临时被官府安排来照顾病患。何射门陁与西州官府之间产生联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胡人的身份,唐朝经营西域,为加强沟通,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胡人参与唐朝的西州治理和西域经营活动中。可以说,唐朝的西域经营战略,给了胡人参与唐朝官府的机会。
来丰和何射门陁代表着社会底层胡人与唐朝官府发生联系的两种途径:一是应募入军或服务于官府,一是利用自身语言优势接受官府指派,与官府发生临时性的联系。从“来丰案卷”能看到西州官府对胡人的基本态度:积极吸纳胡人参与西州治理和西域经营。当来丰病重时,还根据律令规定,安置疗养,并派专人照顾。当来丰病死后,官府对其死因展开讯问,并不因其是胡人而敷衍带过,也不因涉案人何射门陁是胡人就区别对待。从“来丰案卷”来看,无论是胡人还是汉人,在司法案件审理中西州官府都一视同仁。
在胡汉族群间的关系问题上,唐太宗曾言“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资治通鉴》将太宗此论断的提出系于贞观二十一年(647),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贞观二十一年之前,西州官府对胡人的态度已体现出此观点。在贞观十四年(640)九月的西州手实申报中,安若知延等胡人和汉人一样申报手实,表明胡人也是唐朝的编户齐民;在授受田亩时,也和汉人一样可以给与规定的授田,而授田给胡人,意味着与授田相关的租调制、军府制等制度也会兼及胡人。西州初年的文书中,还屡见胡人担任译语人的现象,说明西州官府量才选拔胡人为官府服务。检索出土文书和人名索引,可见昭武九姓在唐代的任职和身份情况,白氏有勋官(上轻车都尉)、总管、主帅、尉、队副、府史、卫士、烽兵、坊正、铁匠、部曲、婢等;安氏的身份有勋官、郎将、主帅、长探虞侯、校尉、卫士、傔、典、史、铜匠、作人、奴等;康氏的身份包括镇将、镇副、别将、校尉、副使、勋官(上柱国、轻车都尉)、将、主帅、队正、队副、卫士、参军、仓曹、佐史、典、译语人、里正、驿长、样人、韦匠、佣工、匠头、作人、田主等。从西州胡人的身份来看,他们与汉人一样,可以为官为将,也有可能沦为佣工奴仆。“爱之如一”并非要给胡人特权,而是要做到与汉人同等待遇。贞观二十二年(648),米巡职生活在庭州,其自称“庭州人”,这一称呼表明其认可自身身份为庭州编户,而西州官府则称其为“根民”,更是将其与当地汉人一样,视其为原住民的组成部分。
在唐朝早期,朝廷对胡人的包容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李唐皇室的族源血统、南北朝以来胡汉的混融等等,可能都影响着西州初期官府对胡人的态度。汉晋时期中亚胡人已经大量东迁,敦煌出土的粟特语信札,年代在永嘉六年(312)前后,表明此时粟特商人“在丝绸之路重要城镇如高昌、伊州、敦煌、凉州、长安、洛阳、邺城等地,建立自己的殖民聚落”,再往西,历史上更是汉胡杂居之处。从汉代以来高昌地区汉文化逐渐占据吐鲁番盆地文化中的主流,并影响甚至一度决定着盆地历史发展的方向。族群融合是边疆地区的常态,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随处可见文化交融的现象。昭武九姓大量被出土文书所记录,时间是在高昌国时期。据笔者统计,在高昌郡时期,康姓、何姓、安姓、米姓等都极为少见,甚至不见,而到了高昌国时期,康姓人激增到119人,唐西州时期则有312人;何氏从高昌郡时期的0人,高昌国时期发展到20人,唐西州时期则有55人;安氏从高昌郡时期的3人,扩展到高昌国时期的31人,而唐西州时期有103人。人口数量的变化固然受文书出土数量的影响,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总体趋势。高昌国时期,高昌王国强化了对胡人的管理。经过长期在吐鲁番盆地共居共融,大量胡人接受了汉文化,他们起汉名,在官府任职,同汉人一样有家族墓地,建造坟茔,随葬有衣物疏,镂刻墓表墓志等。概而言之,高昌地区长期以来就是汉胡杂居之地,高昌国时期已经将胡人纳入居民控制和管理之中。将唐西州初期对胡人的政策与高昌王国时期相对比,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一定的继承关系。唐太宗对胡人的态度,与高昌地区的胡人管理政策,异曲同工。边疆与中原朝廷之间的互动,既体现在边疆对中原制度的遵守,同时也体现在边疆能为朝廷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从这个意义上说,也不排除唐朝对胡人的态度,曾受到高昌国原有制度影响的可能。简言之,唐初西州官府对胡人的态度可能是在贯彻唐朝统治者的意志,也可能受到高昌地区长期以来胡汉关系、胡人政策的影响,是西州官府因地制宜的结果。
“来丰案卷”是唐朝西州治理初期的一份官府文案记录,所涉为来丰病重死亡一事。据文案可知,贞观十七年(643)的西州,在官府文书的行用、书写格式上与高昌王国时期的官府文书存在明显的区别。“来丰案卷”是一份经过了粘连的大型案卷,在唐朝这是最常见的公文处理方式,而高昌王国官府文书中很少见。文书形式的不同,主要是由地方王国官署运作机制和唐朝大一统王朝行政体制的不同造成的。高昌王国疆域狭小,人口有限,官府文书的处理流程和方式也较为简单,甚至小到私有土地的租佃、买卖都还需要高昌王来画诺行令,而唐朝幅员辽阔,官文书处理有一套从县到州,从州到省的流程,加之文书种类繁多,每种文体的具体格式又各不相同,相对来说,唐朝公文书处理方式比高昌王国的要复杂得多。但在唐朝平定高昌短短的几年间,西州的文书制度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改变,这种改变除了处理方式、文书种类上的不同,还体现在公文具体形式、公文用语、平阙等诸多方面。由此推知,在唐平高昌之后可能曾对当地官府人员,特别是府、史、佐、典等文案基层官吏、胥吏,甚至可能包括里正、坊正等进行过集中的文书行政方面的培训,短短时间内,西州各级官府迅速完成了文书处理形式的转化,满足了都护府、州县日常政务处理的需要。透过“来丰案卷”,可以看到贞观十七年(643)西州地区的官府案卷文书处理流程和瞬时形态,虽只是局部,却不乏生动。
来丰之死发生的地点是在节义坊中,节义坊为武城城中之居民里坊。唐朝在西州推行坊制,并以嘉名命名。高昌国时期虽然也有坊,但西州的坊与高昌国的坊在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麹氏高昌时期,“乡”比较少见,出土文书中坊是作为赋役征发的单位存在。唐代乡里制下,乡、里成为赋役征收的单位,而坊更多地成为官府对百姓进行人身控制、社会治安维护的空间存在。从坊的职能可以看到,西州推行的是来自中原的坊制,而非沿用高昌旧制。唐制规定坊正管理坊内治安、坊门开闭等事务,由“来丰案卷”也能看到,坊还有根据官府安排收容病患的职责。
来丰死后,官府对来丰的死因非常重视,至少提审了坊正和何射门陁两人,且是多次反复讯问。官府不因来丰是胡人就匆匆结案,也不因何射门陁是胡人就不加惩处。在胡汉关系方面,一视同仁大概是西州官府的基本治理思想之一。“来丰案卷”显示,贞观十七年时西州治理中已经体现出了该思想,而唐太宗在贞观二十一年(647)提出了“爱之如一”的理念。“华夷之辨”在山东士族的观念中根深蒂固,但对于边疆地区而言,尤其是西域边疆,“华夷”本身的隔阂远不如中原那样深。或许西州胡汉长期共居的历史现实,也曾对唐代西州治理政策中胡汉关系的制定,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还需注意的是,自河西大族移民高昌以来,从文化上说,高昌地区就与中原政权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唐初朝廷对西州的治理,是大一统王朝对地方的经营和改造,是同一文化系统内部的改革和调整。唐朝廷在西州推行的是中原的制度,并在中原制度基础上结合高昌本地历史情况予以因地制宜。“来丰案卷”虽只是一份残断的司法审理案卷,但案卷的背后是生动的唐初西州社会,从中可以看到唐朝治理西州的实践。从这个角度说,“来丰案卷”的价值和意义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