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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岳武:清代外蒙古地区的内地商民治理研究

作者:孙方圆来源:海疆智库发布时间:2021-07-19

“中国边疆学讲坛暨新疆智库讲坛”2021年第8期: 

清代外蒙古地区的内地商民治理研究  

主讲人:河南大学历史学院 柳岳武教授 

 

  2021423日上午,中国边疆研究所在线举办了“中国边疆学讲坛暨新疆智库讲坛”第八期。本期讲坛由河南大学历史学院柳岳武教授做题为“清代外蒙古地区的内地商民治理研究”的主题讲座,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边疆研究所所长邢广程研究员担任讲座主持。中国边疆研究所全体成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部分师生在线参与了此次讲座。 

  柳岳武教授的报告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相关概念界定及历史背景介绍,二是清代外蒙古地区内地商民管理的主要内容,三是清代外蒙古地区内地商民管理的主要困境,四是晚清后期蒙汉矛盾的扩大及冲突的增强,五是对清代外蒙古内地商民管理的评价问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及历史背景介绍 

  清代外蒙古地区可以做狭义和广义上的划分:狭义的外蒙古主要是指外喀尔喀四部,包括东路的车臣汗部、后路的土谢图汗部、中路的三音诺颜部、西路的札萨克图汗部;广义的外蒙古是以大漠为界划分的,大漠以北即为外蒙古,主要是包括清代的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以及库伦办事大臣辖下的整个漠北蒙古区域。广义上的外蒙古在清末民初提得更多一点。 

  至于“内地商民”,这个概念和今天的说法有些不一样:清代外蒙古地区的内地商民实际上有一组概念,一个是内地“民人”,再一个是内地“商民”,甚至于还出现了内地“商民人”这样三种不同的称谓。“民人”是“内地”与“边疆”(尤其是蒙疆)相对关系下,对前往内外蒙古边疆地区的内地百姓的一种习惯称法,以区别边疆地区的原著民或是边疆地区官方人员等,而不是对内地前往边疆地区从事专门耕种活动的农民的称谓。“商民人”这样的称呼在档案中很多见,所指不仅包括专职商人,也包括前往该地区从事耕种、手艺或佣工的内地百姓。而“商民”比“商民人”的范围要更小一些,主要指与商业、商贸等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员群体。 

  按照当时情况,外蒙古地区的“内地商民”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出发时就是专业的商人;第二类,是讨生计的普通百姓,他们刚去时本是“民人”,后来才逐渐转变为“商人”;第三类,既包括一些既在外蒙古地方种地又兼做生意的“民人”,又包括 开设铺号并在各旗下从事耕种的“商人”。总之,清代外蒙古地区的内地“商民”不是“商人”的代称,而是对商人和既经商又种地、既种地又营商的内地百姓的统称。 

  这些人前往外蒙古地区,是与清代的国家统一密切相关的,尤其是从康熙三十年(1691)左右,他们跟随军队过去,当时称之为“随营贸易”。起初他们并不定居在外蒙古地区,一定期限内必须返回内地,随着清朝对外蒙古地区逐渐巩固统一,建立行政单位和城镇,他们慢慢也就定居下来,变成了固定的商民。 

  二、清代外蒙古地区内地商民管理的主要内容 

  清廷对各处商民的管理方法大致有两类:第一是制定相关法令,包括要求办理各种贸易票证、禁止内地商民在蒙古占地垦殖、禁止内地商民前往外蒙古某些地区、对贸易时段设限、禁止内地商民与蒙古女性通婚等。第二是设立地方衙门或专官进行管理,如设立库伦办事大臣衙门,下设商民事务章京;恰克图有理藩院司官,科布多有科布多参赞大臣衙门,乌里雅苏台有乌里雅苏台将军衙门等。 

  除了清廷的高层管理之外,地方衙门也会对内地商民实行管理:包括颁布部票、路引等管理商贸事务,处置诉讼案件和治安事件的社会治安事务,办理日常生活琐事的民生事务,征收赋税以维持地方运转的地方财政事务,借鉴内地保甲而建立“甲首”制度以维系、巩固地方社会秩序等等。 

  当时地方设置各甲对内地商民加以管理,如库仑十二甲、恰克图八甲、科布多七甲,各处甲首对内地商民的管理分为几个方面:一是编制铺户清册以配合清廷统治需要;二是配合官府要求维持地方治安并紧急处理某些事件;三是甲首还会对商民事务章京起“商务推事的作用”,如商铺破产需清理债务,甲首即负责清算破产铺号的亏损与理赔问题;四是作为商民担保人为商民担保;五是代表官府向所属商民征收赋税。 

  此外,地方基层管理还包括各处乡约对外蒙古地区种地商民的管理。乡约主要是各旗下的,因为旗下不光是种地农民,当地大的铺号亦多会承包蒙旗土地,并招募内地百姓前去耕种;清廷为便于管理,常在各个地方设立乡约,多由各铺号的铺首去承担这一职务。一般来讲,其职务多是秉承地方官府命令管理种地商民并驱逐无票流民。此外他们亦负责重大刑案的稽查以及调处辖下种地商民间的争纷。  

  三、清代外蒙古地区内地商民管理的主要困境 

  乾隆中后期准噶尔问题平定之后,外蒙古各部基本上也不再面临准噶尔部的侵扰,整个内外蒙古、包括新疆天山南北的统一成为定局,内地商民人数随之增多,就容易和当地这些的原住民之间出现一些矛盾。乾隆中后期内地商民与蒙旗间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盗窃与抢劫问题。按照蒙古律与大清律例,蒙古地方凡发生盗窃案件,多由蒙旗来管理,包括追查盗窃案件嫌犯。如果嫌犯已经销赃,一般要求蒙旗来承担赔偿的责任。随着抢劫案、盗窃案发生的越来越多,围绕一个地方的商民不停向当地衙门呈报案件并要求追还财物,蒙旗就要承担缉捕乃至理赔的责任,双方就会经常为了此类理赔问题产生矛盾。 

  二是债务问题。内地商民和蒙旗之间既然有交易,当然也会产生债务问题;清廷总体上是承认内地商民在外蒙古地方债务合法性的,遂要求蒙旗还债。但在具体数额上蒙旗和内地商民的要求往往不一样,为此蒙旗便会借助清廷“内地商民在蒙古地区不能长期居住”之类的法令来驱逐内地商民,借此躲债,而内地商民则借助“债权”,躲避被驱逐。围绕债务问题,彼此间的矛盾也就越发凸显。      

  四、晚清后期蒙汉矛盾的扩大及冲突的增强 

  第一方面是蒙旗负债加剧。道光五年(1825),车登多尔济王旗累欠13家内地商民债务73670余两;宣统三年(1911),库伦各王公借大清银行80万两、商民600余万两。蒙旗负债如此之多,实已不堪支付。 

  第二方面是蒙汉冲突加剧。光绪元年(1875)之后,围绕双方债务的涉讼非常之多,涉及土地问题的诉讼也增多了,此外抢劫、杀害内地商民的刑事案件数量更是有所增加。 

  第三方面是因为内地商民的原因,清末蒙旗抗官现象有所加剧。道光十四年(1834),达拉特旗贝子与内地商民出现冲突,地方官府处理时出现了蒙旗拒捕伤官的事件。类似事件都体现了清廷治理边疆地区面临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五、对清代外蒙古内地商民管理的评价 

  第一个方面,清廷对于外蒙古地区内地商民的管理,其制度设计与具体运作是相互脱离的。因为清代尤其是晚清时期,清廷的边疆治理变得越来越保守,没有解决好以内地商民为代表的内地农业经济和以蒙古原住民为代表的游牧经济之间的矛盾。清廷为了保护蒙古,贯彻无票商民禁止前往、有票商民亦不得长久盘踞的禁例,并多次清查驱逐内地商民。政策规定如此,但清廷实际上又需要依赖这些内地商民管理各部事务、盘活蒙古经济,却又不愿意给予他们在外蒙古地区长久耕种、商贸、定居的合法地位。长此以往不仅容易滋生冲突,而且也使清廷的边疆治理处于一种被动地步,从而出现了清廷的蒙疆统治实际上离不开内地商民,却又经常装模作样地驱逐“非法”商民的闹剧发生。 

  第二个方面,清廷对内地商民的管理实属粗犷。有清一代,清廷统治蒙古草原的重心一直放在边疆稳定与安全方面,禁止汉蒙交通与蒙地开垦以防汉蒙势力的联合与扩大。也正如此,清廷对整个外蒙古地区的治理,主要放在军事与政治方面,而对于蒙疆移民社会内部事务的管理及其促进蒙汉融合则严重不足。这种政策实际上大大扼杀了定居式家庭作为国家与社会的必要细胞在蒙古草原的生成、壮大,错失了本应充分利用的开发边疆经济的大好时机。 

  第三个方面,清廷对于蒙汉贫富分化、尤其是对于蒙汉债务问题的管理不足。清代前往外蒙古地区的内地商民,是以追逐商业利润为目的,无论经商还是耕种,客观上都会对蒙旗经济利益乃至土地资源产生影响。此类行为在清代中前期受到过清廷的约束,但到晚清则逐渐废弃,此后涉及蒙汉债务以及由此引发的冲突,清廷却是一次次“躲避”,从而导致各蒙旗日渐贫困。清代社会一直流行的相对自由的经济管理政策,固然可以极大地刺激某些区域商品经济的自由流通与发展,但对彼时的蒙疆地区却可能并不适用。 

  第四个方面,外蒙古地区的各地方衙门对于内地商民的管理僵化保守。他们对内地商民的管理主要集中在收取各种赋税、发生重大刑案时进行处理、维持地方日常社会秩序、避免出现影响蒙汉关系与地方稳定的事件等方面。但对于如何更好地协调内地商民与蒙旗的关系、如何合理开发蒙古地方的各种资源、如何发展当地的农工商牧业、如何让内地商民与蒙旗共富共赢等问题,都没有认真的加以思考并提出方案。所以清代外蒙古地区各地方衙门对内地商民的管理,多是消极、被动的,没有达到既开发边疆、又促进蒙汉共同发展且相互融合的目的。 

作者:孙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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