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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吹错误思潮危及国家政治安全

作者:卢震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7-01-19

  要以周强院长讲话引起的舆论热议为契机,一方面通过正确解读、领会精神、宣传引导,自觉与鼓吹西方“司法独立”、奉其为圭臬的错误思潮划清界限,并予以旗帜鲜明的反对;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公正司法和应对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坚决与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划清界限。此番讲话引起舆论热议好评。

  周强院长的上述讲话,具有深刻的现实背景和意义。这是牢牢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面提升防范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的水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在第一位,提高对各种矛盾问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这为新时期的政法工作包括司法工作指明了重要方向。

  众所周知,近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全球经济下行,世界政治、经济、军事形势变得异常复杂,维护国家安全、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等成为当务之急。周强院长上述讲话可谓正当其时,是在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的表态发言,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人民司法事业的正确航向,都有着非常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西方的“司法独立”听起来诱人,但与我们日常理解的依法独立审判并非一回事。

  一方面,前者又称“司法权独立”,是基于一些西方国家特有的政治体制,提出“三权分立”,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出来,属于西方特有的司法制度;后者则是从法律适用、执行的实践操作层面作出要求,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国体、政体架构。

  另一方面,西方的“司法独立”根植于其“三权分立”的政体土壤,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在中国行之不通。我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据此,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坚持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须司立法之法,须依法适用行政法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见,依法独立审判的重点在于排除外界干扰,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不是对立法、行政、政党行使监督权、制约权。如果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就必然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乃至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鼓吹“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无异于南辕北辙,不切实际,居心叵测。

  反对西方“司法独立”,绝非否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以致司法不公。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是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司法公正为民的最好阐释。

  由此可见,西方的“司法独立”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独立审判本质上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以西方“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来衡量、要求我国的人民司法,甚至言必称“司法独立”,鼓吹其为“普世价值”,从而否定、诋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和社会主义法治,除了不符国情、不切实际,更是对我国宪法和国体、政体的背反,不但会产生混淆视听的误导作用,背后甚至包藏祸心,试图通过潜移默化西方的司法观念,来贬损、动摇、推翻我国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危及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应该为之警惕。

  周强院长旗帜鲜明的表态,既是对宪法规定和精神的重申与强调,也是对一些错误思潮的拨乱反正和正本清源,彰显了人民司法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特色法治道路的坚强决心。我们要读懂周强院长的讲话,准确理解、区分西方“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与中国特色法治下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能陷入崇尚西方“司法独立”,奉其为“普世价值”的错误思想泥潭,却背离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正确航向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对此,我们一方面要以周强院长讲话引起的舆论热议为契机,通过正确解读、领会精神、宣传引导,自觉与鼓吹西方“司法独立”、奉其为圭臬的错误思潮划清界限,并予以旗帜鲜明的反对;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公正司法和应对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通过公正、高效、廉洁办案,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满意度,为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从而让“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理念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深入人心,让一些人奉为圭臬的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不断失去市场。

作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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