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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学讲坛、新疆智库讲坛第11期 王翰灵:国际法视域下的中国边疆问题研究

作者:冯军南来源:今日边疆学公众号发布时间:2022-04-27

  2022年4月18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安全与发展研究中心、新疆智库主办的中国边疆学讲坛、新疆智库讲坛第11期暨《边疆学概论》第7讲在中国历史研究院举行。本期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王翰灵老师作题为“国际法视域下的中国边疆问题研究”的专题讲座。中国边疆研究所副所长范恩实主持讲座,边疆所全体人员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部分师生聆听了讲座。

   

  一、国际法中有关边疆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 

  研究边疆问题首先涉及的国际法概念是国家领土。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这除了涉及一般国际法上的领土制度,还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内容转化为我国国内法,这是我国作为该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在领土的法律问题上,有许多法律制度涉及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比如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民族自决、全民投票、收复失地、回复领土主权及交换领土等。 

  领土是有边界的。边界是一条线,边境是邻接边界的一定范围的地域。边境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有一定的地域范围。边境贸易、边境管理均是法律术语。边疆与边界、边境有关系。然而,边疆是一个地理范围模糊的历史和政治概念,不是一个现代的法律概念,尽管在我国古代它曾经有一定的法律含义。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中第3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这里使用了“边境省、自治区”的表述,而没有使用边疆学中的“边疆” “边疆地区”或“边疆省份”等。这再次表明边疆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边境才是法律概念。边疆学范围很广,包含了诸如国际法在内的很多学科。 

  边界是人为的。边界线下面可能有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地下河流、矿产和油气资源。这些跨界资源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因而涉及国际法问题。其中,跨界水资源就是一个重要且容易产生国际纠纷的热点问题。因此,国际水法应运而生,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边疆学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既涉及地理资源、历史文化,也涉及到国际法问题。 

  界河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河流。可航的界河一般以主航道中间线为界。界河的问题很突出。多国河流的特点是沿岸国各管各段,而国际河流则不同。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由有关国家组成管理委员会,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其航行及管理制度。国际运河,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等,均涉及很多国际法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问题。 

  二、国际法中有关海域的一些基本概念 

  沿海国的海域包括内水、领海、管辖海域三大类。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水域。领海是指领海基线向海一侧的水域,宽度不超过12海里,国家对之享有完全的主权。领海之外依次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毗连区里,国家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管制权。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 海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的全部自然延伸,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 海里;如果自然延伸超过200 海里,则可以扩展到不超过 350 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一百海里。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不属于国家的管辖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的岛屿制度,与我国利益密切相关。根据该条第2款,岛屿跟其他陆地一样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维持人类居住,什么是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因此,第121条漏洞很大,有关的国际实践不一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国际争端。

  

  三、我国对南海诸岛主权的历史证据及其法律效力 

  诸多充分的历史证据证明南海诸岛是属于我国的。我国最早发现、命名、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同时,我国最早且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将史料与法律结合起来,全面、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和论证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史学界、边海学界和法学界共同的历史使命。 

  很多国家、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承认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我们能找到很多历史证据,这些是对我国南海诸岛主权的国际承认的有力证据。比如,1958年的范文同照会、20世纪70年代英国驻新加坡高级专员的发言、1971年美国出版的《世界各国区划百科全书》、1972年日本出版的《世界年鉴》等均承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 

  有关我国南海诸岛主权的一些重要国际法规则中,有两条至关重要。第一是时际法。它是指权利的产生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大约两千年前我们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适用当时的国际法。我国最早发现、命名、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且持续、和平行使主权和管辖权,按照当时的国际法,合法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解决领土主权争端问题。笼统地说“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南海争端”是错误的。关于南海诸岛主权的法律问题,适用一般国际法关于领土的法律制度。第二是禁止反言。在南海问题上禁止反言非常重要。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包括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承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根据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这些国家不能出尔反尔,否认其对中国南海诸岛主权的承认。1933年国际常设法院对东格陵兰岛案的判决,就是关于禁止反言的著名国际判例。我们要善于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主权和正当权益。 

 

 

  责编:铁颜颜

  排版:马天元

  供图:李满园

作者:冯军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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